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目前仍按24%税率征收。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两税合并,统一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征收。对双密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税率征收。
2、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相关税法和优惠政策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已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从其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于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
5、为加快我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特制定了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建立扶持太阳能光伏产业专项发展基金,用于公共技术平台的搭建、载体打造和企业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的引导、应用示范工程补助等。自开票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太阳能光伏产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分成全额转入发展基金,专项用于产业的扶持。允许产业生产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太阳能光伏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企业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超过5年。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除以上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外,维扬区政府还出台了《扬州市维扬区“三重”、“双创”扶持政策考核实施办法》(详细内容请参见附件),详细列出了一系列鼓励大型、高科技类企业发展的政策。
7、其他税收要求和说明
销售发票和业务发票可公司自行设计和印刷。但必须经过有关财税部门的批准。企业和个人如需缴纳增值税,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统一编制,并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管辖的纸币印刷公司印刷。涉及到增值税的发票不能用其他任何发票代替。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内这容,请参见“外籍人员工作和生活”章节。以上税收政策是一个粗略的介绍,因为税务细则很多,具体的可详见扬州地税网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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